附件二 遊 覽 車 租 車 合 約 書
一、承租單位(甲方):
二、出租單位(乙方):
三、甲方訂於 年 月 日向乙方租用遊覽車 輛,經雙方協議合約如下:
(一)租用車種類須為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之遊覽車:
|
車輛廠牌 |
出廠年月 |
行車執照號碼 |
營業執照號碼 |
駕駛員姓名 |
駕照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租用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起至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止。
(三)往返地點: (如需變更經雙方同意)
(四)賠償規定:依據交通部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交路發字第八九三六號函令公佈之(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修正案辦理。
(五)租車費用:每輛租金新台幣 元整,共計 輛,合計新台幣 元整。(未含稅)
(六)各車輛駕駛及導遊於甲方租車期間必須接受領隊及校方陪同服務人員之統一調配指揮。
(七)各車如有延誤報到,途中任意停靠商家休息或有駕駛導遊態度惡劣,不服指揮,行為失控之情形時,甲方得列舉具體事項,酌情扣給車資一到二成,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定約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減租金之要求。
五、如有肇事時,乙方願依法律規定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合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於任務完成後失效。
甲方:
代表人:
住址: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